近幾天,在不銹鋼微信群和朋友圈瘋狂流傳著《高人民法院頒布增值稅專票新規:先開票后付款將定罪量刑》的文章和圖片。
這是謠言!彌天大謊!誤導吃瓜群眾!大家不必恐慌!
為此,不銹購特意咨詢了在東方鋼材城有多年從業經驗的專業財務做賬公司-。宿會計斬釘截鐵的說:朋友圈發的上面截圖都是謠言,在不銹鋼買賣行為中,先開票后付款的也很多。因為付款方(買方)怕自己付款后,賣方倒閉了或者跑路了,拿不到發票,所以要求賣方先開票,這也是人之常情的事,也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哪一方在談判中更強勢,決定了開票和付款的先后順序。如果你遇到某大公司采購不銹鋼,對方要求先開具發票,憑票打款,正常現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高人民法院原文中只提到虛開發票,那先開票后付款=虛開發票嗎?
結論是:不等于
關于先開票,稅法也有說到。根據2017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大家看到了:發生業務先開發票的,不算虛開發票,交增值稅就可以。如果《增值稅暫行條例》與上位法相抵觸,這條規定早就被廢了,還能活到今天?
另外,再看看虛開發票是怎么判定的。主要看兩點:
(1)是否有實際經濟業務發生(只是在公戶打打錢,扣了稅點又私戶返回去,開發票的不算“實際業務”啊),沒有實際發生就算虛開,這個大家都很容易理解,就不多說了。
(2)實際經濟業務跟開票內容是否相符,不符就算虛開。
不符又分三種情況:
1.變名虛開:我賣的是A產品給對方,開票的卻是B產品。
2.金額虛開:我賣了10000元的不銹鋼材料,卻開了20000元發票給別人,當然了別人會付稅點,不會吃虧的可能還能賺。
3.開票主體不符:A和B發生經濟業務,A讓C給B開票,實務中需要簽三方協議加蓋三方公章進行說明。(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公告第三點如是說: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總結起來就是6個字:有沒有,符不符
以上這些,才是虛開發票的行為,跟付款先后并無關系!
我們仔細研讀后會發現,無論在現行稅法層面,還是文章所引用的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均沒有規定先開發票后付款屬于虛開發票行為。為什么這次的謠言這么多人相信?我想應該是造謠者借高人民法院的名義“假傳圣旨”的緣故。更多的是發給自己客戶看的,催款套路而已!謠言猛于虎,一傳十十傳百!很容易就把人給誤導了!大家把這篇文章轉起來,讓更多的人了解事情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