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作為票據業務的一種,是1995年《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經營范圍內的業務,當時主要是為了增加企業資金流動性,解決企業資金周轉困難而采取的臨時性措施……現在的實際應用效果卻不盡如人意。”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萬順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善紅接受專訪時建議:取消承兌匯票,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 周善紅
周善紅說,在人大代表履職過程中,他發現現實中承兌匯票使用的成本高,這其中包括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承兌匯票到期一般至少半年,太長的承兌期限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周期滯后;有很多匯票到期后并不能立即承兌,由此產生了時間成本和溝通成本;如果承兌匯票提前貼現,還需要支付利息……”他認為,眼下中小企業面臨的最為直接的問題是,大企業付貨款幾乎都是承兌,而中小企業購買材料、發放工資、交納稅金、支付利息等卻需要現款,于是就會產生承兌匯票貼息等費用,這無疑就直接盤剝了企業的利潤。
周善紅告訴記者,如今市場交易中,如果上游企業手里同時持有現金和匯票,肯定會優先選擇用匯票進行付款。對于資本雄厚的國有銀行和央企國企來說,按期承兌匯票可能性相對較高,但是一些小銀行和小企業的承兌匯票往往到期后還要拖延?,F在市場變化幅度大,企業的財務狀況受到諸多因素影響,當持票人在短期難以貼現時,可能會造成資金斷流,而承兌人在了解這些狀況后,很有可能到期不予承兌,這大大增加了拖垮中小企業的風險。
“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無法解決急需的現金需求。”周善紅認為,2020年受疫情影響,許多企業面臨生存危機,其實很多中小企業的危機并不是因為疫情,而是來自被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貨款而產生的困境。從流通角度來看,雖然承兌匯票能夠辦理貼現,但因為辦理手續需要時間,還因為過程繁瑣和效率低等原因,短期內根本無法收到現款,因而并不能解決企業急需資金。
“銀行金融機構成為最大受益人。”周善紅說,由于銀行要求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企業必須在銀行存有相同金額的存款,這給企業資金周轉沒有帶來任何好處,而金融企業無需存款作為支撐即可發行銀行承兌匯票。顯然,銀行承兌匯票已經變相成為銀行向企業“索取”利潤的工具。
鑒于承兌匯票的種種弊端,周善紅建議,逐步取消承兌匯票的使用和流通,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形成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讓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得到根本緩解;
第二步,國有銀行及大型企業率先減少發行承兌匯票及降低貼現率,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第三步,停止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的增發,在已發行的承兌匯票持有到期完成承兌后不再開具新的承兌匯票。
中小微企業融資貴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今年兩會,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委員、湖北第二師范學院院長鄭軍從規范承兌匯票使用范圍的角度,提出了有關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鄭軍
據鄭軍介紹,目前,許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憑借其“市場地位”優勢,在與中小微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時,習慣于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結算。
中小微企業由于在市場中處于弱勢,不得不接受,還由此帶來資金周轉的壓力。中小微企業在銷售環節收到承兌匯票,而在購買原材料、購置設備、支付員工工資和繳納社保時又只能支付貨幣資金,并且在向政府繳納各種稅費時政府部門又不接受承兌匯票。
中小微企業因資金周轉之需,只能付出5%左右的財務成本來進行票據貼現,甚至有中小微企業去找小額貸款公司高息貸款去支付上述各項支出,加重了中小微企業負擔。
鄭軍以一家央企為例進一步說明道,中小微企業從供貨到辦理完各種手續后結算的時間一般為1年左右,而結算完拿到手的是這家央企財務公司開具的1年期承兌匯票,這種銀行承兌匯票,上游企業都不認可。如需使用資金只能貼現,一般按這家央企“約定”只能找出具承兌匯票的財務公司貼現。
由此,企業從向這家央企供貨到最后拿到貨幣資金需要2年左右時間,財務成本就在10%以上,嚴重侵蝕了中小微企業的合理利潤,輕則令企業資金周轉不暢,嚴重者甚至會危及中小微企業生存。而作為吸納社會就業非常廣泛的市場主體,一旦生存困難,則帶來就業或失業等社會問題。
對此,鄭軍建議,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政策創新,規范承兌匯票使用范圍,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對于中小微企業收到的合法真實的承兌匯票,達到一定的條件,稅務部門在收取各種稅費時應該予以認同,緩解中小微企業壓力。
對于承兌匯票,國家也在發文規范。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等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取消承兌匯票的聲音在此前的兩會上也屢次提出,但時至今日,承兌匯票仍是在中小企業商業活動中頭疼的問題。對此將繼續關注!